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先进代表小组和代表履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2012年6月1日江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提高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推进我市代表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先进代表小组和代表履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激发代表小组、市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促进代表工作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幸福江山”作出积极贡献。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代表小组评选条件
1、认真组织代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小组活动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内容。每季度开展小组活动1次以上,参加人数占本小组代表人数的80%以上。小组活动能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一定成效,有书面材料。
3、密切联系选民、听取群众意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组织对本选区的工作开展视察和专题调查活动,积极向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提出意见、建议和议案。
4、能不断总结代表活动经验,每年至少有1篇代表活动经验材料在江山人大网及以上新闻媒体被采用。
(二)代表履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以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有较强的代表意识,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审议大会各项报告,依法行使代表各项职权。每年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2件以上,且质量较高。
3、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积极参加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组织的有关活动。
4、密切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及时、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
5、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民办实事、好事;严于律己,公道正派。
三、评选方法
1、评选名额。先进代表小组和代表履职先进个人在本届内每年评选一次。先进代表小组评选分片组进行,每个片组评选1个先进代表小组,其中,机关一组、机关二组、解放军小组划为一个片组进行评选。代表履职先进个人名额原则上按所在片组代表总数的15%左右确定。
2、评选方式。先进代表小组评选,先由各代表小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自查总结,然后以片组为单位进行联评,提出本片组先进代表小组初步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代表履职先进个人评选,先由代表自荐或代表小组推荐代表履职先进个人候选人,经各代表小组汇总后,以片组为单位进行联评,提出本片组代表履职先进个人初步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
3、评选结果。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对先进代表小组和代表履职先进个人初步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四、表彰奖励
对评选产生的先进代表小组和代表履职先进个人,由市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