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工作制度
(2013年2月21日江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开展代表活动,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表是市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全市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四条 代表工作是常务委员会的基础工作,常务委员会支持、指导和服务代表执行职务,保障代表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代表在本职岗位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在人大整体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在选民中的代言作用。
第二章 联系代表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
(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分片组、小组联系代表组织和代表。
(二)组成人员每季至少一次到所联系的代表组织开展走访活动,了解代表组织开展活动情况,通报常务委员会及相关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联系代表应重点突出:了解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了解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受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常务委员会要围绕中心工作,适时开展代表履职主题活动。
(四)常务委员会要坚持开展“代表连心面对面”活动。组成人员交叉联系代表组织和相关代表,对基层一线代表进行普遍走访,召开座谈会,了解其工作、生产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汇报会,梳理、汇总代表的意见建议并交有关机关办理。必要时召开反馈会,将办理结果向代表反馈。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聘请人大工作联络员。
(一)机关一组、机关二组、驻江部队、各个片区各聘请一名人大工作联络员,由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
(二)人大工作联络员主要协助代表组织开展工作,沟通常务委员会与代表组织、代表的联系,了解并反映代表活动情况,总结发挥代表作用的经验,传达常务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并负责会议期间的相关服务工作。
(三)常务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人大工作联络员例会,了解代表组织和代表活动情况,布置、落实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开展先进代表小组和代表履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评选活动由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具体实施,评选结果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彰。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每次会议邀请代表一般不少于10名,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应提前把会议议题及有关事项通知列席代表。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结合各自工作,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在举行会议、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时,可邀请代表参加。
第三章 指导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建立代表组织,指导、规范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
(一)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按代表所在地以及代表所属系统或行业划编代表组织,确定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
(二)代表组织应制定活动制度,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代表小组活动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每次明确一个主题,具体活动应有考勤、有记录、有小结。
(三)代表组织要不断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方式,激发代表活力,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四)建立代表履职档案。代表出席人代会、提出议案建议、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走访选民等履职情况由代表个人进行登记,小组审核,集中保管。年终时,由各代表小组汇总后报送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作为推选先进代表小组和代表履职先进个人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指导代表开展学习活动,重点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认真做好代表视察工作。
(一)综合视察、专题视察和会前视察由常务委员会组织。小组视察由代表小组组长组织。代表可以联合几人或个人持代表证就地视察。
(二)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做好综合视察、专题视察和会前视察的实施和服务工作,制定视察方案,安排视察地点、时序及线路,联系落实视察的有关事项,促使视察活动取得实效。
(三)由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视察,要及时归纳整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写出视察报告或视察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做好意见建议的督办工作。被视察单位或相关部门要积极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将办理结果于交办后的二个月内答复反馈。
(四)代表小组视察、代表联合视察或个人持证视察,按照代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邀请代表参加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督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邀请代表参加工作评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指导代表密切与选民的联系。
(一)代表应结合工作实际,广泛联系所在选区的选民。通过走访、座谈、电话、电子信箱和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征集选民意见建议。
(二)代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集中时间、精力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集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提出议案、建议做好充分准备。
(三)代表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选民解决工作、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选民办实事、办好事。
第四章 服务代表执行职务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确定一名副主任分管代表工作。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主任会议汇报代表工作情况。各工作机构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服务代表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作用,代表履行职责情况和先进事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加强对代表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等的更新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条件。为代表订阅有关报刊,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办好江山人大信息网,充分发挥宣传、交流、联系、推动代表工作的阵地作用。督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采取多种形式,向代表通报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完善联系代表制度。通过设立代表联络机构或联络员、邀请代表旁听审理重大案件、聘请代表担任特邀监督员等形式,听取代表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应积极支持、协助代表开展代表活动,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 代表在联系选民、依法参加活动、执行代表职务时,其所在部门、单位必须依法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部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由常务委员会按参加活动的实际情况,给予补贴,并按规定报销相关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代表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代表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受法律保护。对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进行无理阻挠、暴力威胁、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并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