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5日江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法履行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促进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江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定,提请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由市人大代表票决确定政府民生实事项目。
会议认为,对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票决,由人大代表确定项目以及用于这些项目的政府性资金,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人大代表反映民意、维护民利、依法履职的积极性、责任感,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切实做好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与遴选工作,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表决。
会议指出,市人民政府要做好民生实事项目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评估工作,并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与评判。市人大常委会要通过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多种方式,实施全过程监督,推动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会议要求,市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与遴选、审议与表决、监督检查与评价检验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切实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使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真正成为造福于民、人民群众满意的民生工程。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根据本决定精神,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实现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社会效益、民生效益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