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宋超同志请求辞去江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8年2月8日江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江山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宋超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江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报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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